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408号 原告毛德虎,男,汉族,1959年10月7日出生。 原告李培冈,男,汉族,1961年6月30日出生。 原告毛培彦,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淑萍,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喜军,党工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德虎、毛培彦、李培冈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德虎、毛培彦、李培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德虎、毛培彦、李培冈负担。 审 判 长 滑明勋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邢素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