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134号 原告杨培军,男,1987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赵少杰(实习),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斌,男,1986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军与被告李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军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培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杨培军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森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