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411号 原告徐水喜,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淑萍,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喜军,党工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喜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水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水喜负担。 审 判 长 滑明勋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邢素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