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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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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喜与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411号 原告徐水喜,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淑萍,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411号

原告徐水喜,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淑萍,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喜军,党工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喜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物权保护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水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水喜负担。

审 判 长  滑明勋

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邢素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