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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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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芝洋与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325号 原告陈芝洋,男,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晓姝,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光强。 被告牛小兵,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325号

原告陈芝洋,男,汉族,1981年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晓姝,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光强。

被告牛小兵,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文利,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芝洋与被告郑州市宏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牛小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芝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