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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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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涛与郑州市惠济区劲王休闲鞋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392号 原告洪涛,男,回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劲王休闲鞋店。 经营者林瀚。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涛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劲王休闲鞋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1392号

原告洪涛,男,回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劲王休闲鞋店

经营者林瀚。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涛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劲王休闲鞋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