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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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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小杏与被告信达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2655号 原告赵小杏,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信达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告赵小杏与被告信达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14年2月8日为其车

(2015)济民一初字第2655号

原告赵小杏,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信达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告赵小杏与被告信达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14年2月8日为其车辆豫UR8600号红旗轿车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8日至2015年2月8日。2015年2月3日晚9点30分左右,李军胜驾驶该车在焦作市丰收路西段因躲车不慎撞到路边花池,导致该车左侧两门受损严重。事发后,其支出修理费14986元,但被告拒绝理赔。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信达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小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