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150号 原告卢某某,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雷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秋栓,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焦某

(2015)济民一初字第3150号

原告某某,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雷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秋栓,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