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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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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特字第2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 代表人赵广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原林林,该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马起新,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苗爱琴,女,1956年6月13日

(2015)济民特字第2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行。

代表人赵广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原林林,该行工作人员。

申请人马起新,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苗爱琴,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马小波,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姚敏,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马永,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马喜燕,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马起国,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建红,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马海英,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许军民,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行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娟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位于济源市双桥区(沁园街道办事处)滨河南路二轻公司家属楼2号楼东单元202号、学苑路南侧济水苑小区B区8号楼1单元2楼东户、双桥办滨河南路香园小区26号楼1单元301号、学苑路南侧济水苑小区B区8号楼2单元4楼东户、双桥办滨河南路二轻公司家属楼1号楼1单元402号、恒泰街汇丰苑小区5号楼2单元2楼西户的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由其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用于偿还截止2015年6月26日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实际还款日利息、罚息、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异议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马起新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其已归还申请人部分贷款本金,且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其每月归还贷款15000元。被申请人许军民、马海英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申请人未告知其相关风险,且其家庭极度困难,无力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异议,应当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