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特字第21号
代表人赵广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原林林,该行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马起新,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苗爱琴,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马小波,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姚敏,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马永,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马喜燕,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马起国,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建红,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马海英,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许军民,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娟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称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位于济源市双桥区(沁园街道办事处)滨河南路二轻公司家属楼2号楼东单元202号、学苑路南侧济水苑小区B区8号楼1单元2楼东户、双桥办滨河南路香园小区26号楼1单元301号、学苑路南侧济水苑小区B区8号楼2单元4楼东户、双桥办滨河南路二轻公司家属楼1号楼1单元402号、恒泰街汇丰苑小区5号楼2单元2楼西户的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由其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用于偿还截止2015年6月26日贷款本金2000000元及实际还款日利息、罚息、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异议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马起新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其已归还申请人部分贷款本金,且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其每月归还贷款15000元。被申请人许军民、马海英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申请人未告知其相关风险,且其家庭极度困难,无力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异议,应当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直属支行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