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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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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翟保霞与被告史传兵、杨荣霞、郭伟伟、王怡花、张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2717号 原告翟保霞,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洪峰,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传兵,男,又名史满堂、史义,1964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杨荣霞,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 被告郭伟伟,男,1989年8月2日出生。 被告

(2015)济一初字第2717号

原告翟保霞,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洪峰,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传兵,男,又名史满堂、史义,1964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杨荣霞,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

被告郭伟伟,男,1989年8月2日出生。

被告王怡花,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张世军,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

原告翟保霞与被告史传兵、杨荣霞、郭伟伟王怡花张世军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五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5年7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王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保霞诉称:2014年11月18日,被告史传兵、杨荣霞夫妻二人以投资经营为由,向其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1.8%,被告郭伟伟、王怡花、张世军对以上债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从2015年2月18日起,其多次要求史传兵、杨荣霞支付利息,二人均拒不付息。现要求五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按月息1.8%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7200元,共计107200元。

五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史传兵、杨荣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借款的金额、期限及利率;2、中国建设银行济源分行于2014年11月19日的客户回单1份,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史传兵通过银行转账100000元的事实;3、保证函3份,证明被告郭伟伟、王怡花、张世军对被告史传兵、杨荣霞借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举证,本院认为,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史传兵和杨荣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8日,原告(甲方)与史传兵、杨荣霞(乙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100000元,期限9个月,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止,月利率1.8%,从甲方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计息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及利率为止,乙方向甲方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借款利息,到期还本。合同又约定,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时或足额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当日,郭伟伟、王怡花、张世军三人向原告出具保证函,自愿为史传兵、杨荣霞的该笔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次日,翟保霞向史传兵帐户汇款100000元。后史传兵、杨荣霞仅将利息支付至2015年2月17日,之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支付本息。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史传兵、杨荣霞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同时也能证明郭伟伟、王怡花、张世军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由于史传兵、杨荣霞未按期支付原告利息,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与史传兵、杨荣霞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8%,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故原告要求史传兵、杨荣霞按月息1.8%承担自2015年2月18日起的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其中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2015年6月8日利息为7200元。郭伟伟、张世军、张世军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史传兵、杨荣霞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翟保霞10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1.8%从2015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2015年2月18日计算至2015年6月8日利息为7200元),被告郭伟伟、王怡花、张世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