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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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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戚敬与被告王江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606号 原告戚敬,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江伟,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敬诉被告王江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敬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

(2015)济民一初字第3606号

原告戚敬,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江伟,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敬诉被告王江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敬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戚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