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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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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小云与被告许王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1227号 原告王小云,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王龙,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云诉被告许王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小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5)济民一初字第1227号

原告王小云,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王龙,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云诉被告许王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小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小云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坤

审 判 员  曹英涛

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亚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