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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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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小拴与被告李丰、李建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855号 原告张小栓,男,汉族。 被告李丰,男,汉族。 被告李建建,女,汉族。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小栓与被告李丰、李建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2015)济民一初字第3855号

原告张小栓,男,汉族。

被告李丰,男,汉族。

被告李建建,女,汉族。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小栓与被告李丰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小栓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为551元,保全费541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