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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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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664号 原告郭某某,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

(2015)济一初字第3664号

原告某某,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