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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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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爱云与被告常盈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2800号 原告王爱云,女,汉族。 被告常盈娥,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云与被告常盈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云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

(2015)济民一初字第2800号

原告王爱云,女,汉族。

被告常盈娥,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云被告常盈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云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爱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