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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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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波波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439号 原告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荷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世周,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葛波波,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景红伟,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葛

(2015)济民一初字第3439号

原告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荷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世周,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波波,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景红伟,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波波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金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其派当时系其职工的被告前去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讨要货款,2014年8月份,经其与该公司对账,发现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在该公司取走一张金额为50000元的承兑汇票。其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拒不返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其货款5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当时系原告职工,双方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双方因被告履行原告分派的工作而产生的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