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995号 原告杨全柱,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波、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李宝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二会,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昆华,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柱诉被告济源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为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清琴 人民陪审员 刘晓蕊 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康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