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60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宣禄,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经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源化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 法定代表人孟五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源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河南豫源化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电豫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93元,减半收取为202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