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4005号 原告包头市升华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石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鲍剑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光明、娄东升,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升华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3,减半收取为57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