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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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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头市升华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4)济民一初字第4005号 原告包头市升华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石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鲍剑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光明、娄东升,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

(2014)济民一初字第4005号

原告包头市升华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石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鲍剑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光明、娄东升,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升华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3,减半收取为57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