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灵山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永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诉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芳撤回对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鲍东敏 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 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