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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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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闪宝均与被告孔令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2833号 原告闪宝均,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令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孔祥炜,系原告父亲。 原告闪宝均诉被告孔令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从2

(2015)济民一初字第2833号

原告闪宝均,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令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孔祥炜,系原告父亲。

原告闪宝均诉被告孔令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从2012年开始给被告供应生牛肉,经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欠款,至今还欠8万元货款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牛肉款8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是给“小李牛肉”(系饭店招牌)饭店而不是其本人送货,该饭店工商登记是个体工商户,名称是济源市沁园李记牛肉食府,经营者是其姐姐孔建丽,其在该饭店上班,负责管理饭店,原告应向饭店老板索要欠款。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认可所送货物是供给“小李牛肉”饭店而不是被告本人,该饭店工商登记的经营者系孔建丽,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闪宝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

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东敏

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

人民陪审员  张艳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