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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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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中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511号 原告山东中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武夷山路东松花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徐富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思龙,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

(2015)济民一初字第3511号

原告山东中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武夷山路东松花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徐富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思龙,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执行董事。

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为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