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511号 原告山东中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武夷山路东松花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徐富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思龙,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执行董事。 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为1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