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901号 原告济源市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留养村。 法定代表人郑宏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华威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石化大道西段80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威锻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5元,减半收取247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钱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