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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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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899号 原告济源市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留养村。 法定代表人郑宏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

(2015)济民一初字第3899号

原告济源市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留养村。

法定代表人郑宏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赵西村。

负责人刘恩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长江锻造阀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8元,减半收取3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