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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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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姗姗与被告赵雷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4)济民一初字第2128号 原告李姗姗,女。 法定代理人王小巧,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济源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雷战,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连世周,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姗姗与被告赵雷战生命权、健康

(2014)济民一初字第2128号

原告姗姗,女。

法定代理人王小巧,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济源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雷战,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连世周,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姗姗被告赵雷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姗姗撤回对被告赵雷战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7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霞

人民陪审员  吕正联

人民陪审员  刘会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 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