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2128号 法定代理人王小巧,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济源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雷战,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连世周,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姗姗与被告赵雷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姗姗撤回对被告赵雷战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7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霞 人民陪审员 吕正联 人民陪审员 刘会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 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