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072号 原告丁栋波,男,回族。 被告王济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江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栋波与被告王济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现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济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栋波撤回对被告王济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