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永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宁与被告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宁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娟 审 判 员 李晋豫 人民陪审员 李文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