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中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洁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沙娣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沙娣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