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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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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沙娣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中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洁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沙娣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中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洁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沙娣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沙娣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