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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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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德军与被告凡胜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2586号 原告周德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胜永,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军与被告凡胜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

(2015)济民一初字第2586号

原告德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胜永,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军被告凡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德军撤回对被告凡胜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维帼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