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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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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三合与被告赵存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4)济民一初字第3745号 原告卢三合,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金锋,系原告儿子。 委托代理人苗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存才,男,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卢三合与被告赵存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4)济民一初字第3745号

原告三合,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金锋,系原告儿子。

委托代理人苗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存才,男,195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卢三合被告赵存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金锋、苗雷、被告赵存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和赵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王勇军等五人经常在一起为别人建房。在给被告赵存才家建房前,其五人一起在承留村五队的赵小战家建房,被告找到赵小战家要求为被告家建房,建房的具体事项是被告与赵某某商量,后赵某某告知其为被告建两层楼房,建成报酬是32000元,包工不包料。其同意后与赵某某等五人去给被告家建房,另外还找有大工小工,扣除大工小工工资外,其五人按记工分钱。2014年7月18日早上10点左右,其在赵存才家二楼粉墙时,所站的脚手架忽然倒塌,其从二楼摔下致伤。其受伤后先到济源市肿瘤医院就医,因伤情过重,当日转到济源市人民医院,支出医疗费10万余元。其的损失与被告协商无果。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在建房时选用无资质人员,应当在选任过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其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辅助器械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后续护理费等共计264477.05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284477.05元。

被告辩称:1、其家盖房时其是与赵某某一人商量的,赵某某和其是一个队的,大概在2014年3、4月份说的事,说好是给31000元将四间两层全院盖成,包工不包料,自带工具,出安全事故其不负责,其始终只照赵某某一个人的脸,需要用材料由赵某某给其说,其没有跟原告及其他人说过建房事宜;2、盖房的工钱其是分三期付给赵某某一个人的,第一次付款是墙体垒成付5000元,第二次付是15000元,第三次付多少不记得了,最后一次支付7000元,盖房的工钱其已全部付完,总共支付31000元,其他的是上预制板、垫脊等多付1000元,共计付32000元,都是付给赵某某一个人了。至于赵某某用谁干活以及出安全事故其都不管,原告如何去干活了,其也不清楚,他们之间怎样分钱其也不清楚;3、原告干活掉下来的情况是:当时其在场,也在二楼,原告他们站在大概四米高的架子上粉墙,架板是他们干活的人搭的,原告也参与搭架了,原告他们将里面的墙粉完了,准备粉西边那间二楼前外墙时,粉里面墙的人在拆架板上搭的板时碰到外墙的架子,然后架倒了,当时的地面是土地面,其儿子在下面挖下水道也被砸了。原告摔下来以后,干活的人不知道谁打的120,将原告送到医院,当时陈建立、吴某某跟着去医院了,此后的事情其不清楚。其认为其在原告受伤一事上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一起在被告家干活的其余三个证人赵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当庭证言,证明原告等五人如何干活,工钱如何分配以及原告摔伤的情况。

证人赵某某称:“我与原告、陈某某、吴某某、南姚的王勇等五个人很早就在一起盖民房了,我们这几个人一起合伙盖民房将近两年了。2014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被告去找我给他家盖房,盖房的价格我俩最后说好32000元。被告是照我一个人的脸说的,我说我盖房的人都在赵小战家干活,他还去赵小战家看了,我和被告说好后,我给其余四个人说了盖成房32000元。被告当时说出事的话他不管,还问用写个东西不用,我说写不写一个样,到时出事按法律规定都得担责任,反正是没有写。我们具体哪一天去被告家干活不记得了,头一次付钱时,我和陈某某都在场,被告将钱给我以后,我把钱给陈某某了。被告家的房是陆续盖成的,去好几次,他每次付钱我基本都过手,但我又交给别人,我们的工钱扣完我们找的人的工钱,剩余我们五个人按工得。干活的架是我们自带,架也是我们搭的。原告摔伤那天,架是搭在房的二层前沿走廊西头,我们用的是平常干活用的木板,木板是顺墙棚着椽搭,原告与另外一个人上去粉西间的顶墙了,当时我在中间那间粉墙,原告是怎样掉下来我不清楚。我们上架上粉墙不系安全带,盖一般的民房我们也没有什么资质。被告付了32000元工钱,都付完了,不欠工钱,其中1000元是上板的费用。原告摔下来以后我回去拿钱了,海周和建力将原告送医院了,是原告的家人护理。

证人陈某某称:“我与原告等五个合伙盖房。2014年过完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当时在赵小战家干活,被告家盖房的事是与赵某某说的,赵某某回来给我们说被告家有活让我们干,工钱32000元,包工不包料。原告当时在外面粉二楼西头的前沿,搭有架,架下面是砖垒的,上面搭有木板,也没有采取啥安全措施,是谁搭的架记不清了,我没有搭,架有3米多高。我在里面粉客厅的后墙,也不知道架怎样倒的,当时架上站两个人,我光听到有唉唉的声音,到现场时原告趴在地上,被告媳妇、儿子、儿媳也在场,被告是否在场不记得了。后来赶紧将原告送医院了,开始送天坛医院,又转人民医院。被告付工钱的情况头一次付钱是付了5000元,我和赵某某在场,记不清是被告给国希国希又给我了,还是被告直接给我了。原告出完事后我和赵某某一起去被告家拿钱了,具体多少不记了,工钱最后清完了。钱是我们轮流拿,赵某某说过他不能老拿钱。我们还找有其他大工小工,扣除他们的工钱,剩余的工钱按我们记的工来分,我们每个人都记有工,干一天记一个工。我们建民房没有啥资质,当时说过我们五个人谁出事,谁也不管谁,找的人要有事的话我们五个人分摊,至于给被告盖房这事上赵某某与被告怎样说的我不清楚。”

证人吴某某称:“赵某某、原告等我们五个人一起合伙盖房,从2013年开始的,我们没有资质。我们去哪干活的话,具体有一个人牵头,一看能干,我们就一起去干。去被告家干活是赵某某给我们说的,给被告家干活多少工钱我不记了,工钱都给过了,工钱都是给赵某某,赵某某给我们分,和以往一样,扣除找的人的工钱,剩余的按记工分,我没有记过工,有人统一记工,第一次是陈某某记工,第二次以后是赵某某记工。原告摔下来时我在,当时都是在二楼粉墙,我在屋里粉,原告在粉西头前沿的顶,踩在搭的架上,架下面垒有砖,上面搭有板,离地面有3.5米左右,没有啥安全措施。原告如何摔下来我不清楚,他摔下来以后我们都下楼了,我记得被告不在,被告的儿子、儿媳在场,陈某某打的120,我和陈某某把原告送到天坛医院,后来又转人民医院。赵某某没有给我们说过给被告盖房出事咋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