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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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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东海与被告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2894号 原告侯东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磊磊,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显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

(2015)济民一初字第2894号

原告东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磊磊,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显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被告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东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