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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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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市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新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3474号 原告济源市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留养村。 法定代表人郑宏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新华,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济水苑C区21号楼2单元201室。 原

(2015)济民一初字第3474号

原告济源市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留养村。

法定代表人郑宏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华,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济水苑C区21号楼2单元201室。

原告济源市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新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源市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26日,济源市金晟锻压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公司购买使用不同材质钢锭,货款累计4496679.5元,已支付2000000元,尚欠其公司2496679.5元。2015年3月25日,被告为其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为济源市金晟锻压有限责任公司和赵新胜所欠其公司货款承担清偿担保责任,但被告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故请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其公司货款2496679.5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存在,本案无明确被告,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丰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73元,依法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维帼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