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12-3号 法定代表人甄洪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玲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邓素云 审判员 李晋豫 审判员 常维帼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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