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卫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023034号 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波、杨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卫星,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

(2015)济民一初字第023034号

原告济源市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龙口镇西窑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波、杨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星,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被告卫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