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23034号 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波、杨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郭卫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五龙口镇西窑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