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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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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银珍与被告燕随军、卢纪环、邵小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4)济民一初字第02413号 原告贾银珍,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燕随军,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卢纪环,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邵小寒,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 原告贾银珍与被告燕随军、卢纪环、邵小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14)济民一初字第02413号

原告贾银珍,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随军,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

被告卢纪环,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邵小寒,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

原告贾银珍与被告燕随军、卢纪环、邵小寒房屋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燕随军、卢纪环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同年9月23日,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邵小寒为被告参加诉讼。后依法向邵小寒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5年5月18日,依法组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银珍、被告燕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纪环、邵小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燕随军与卢纪环系夫妻;位于北海办事处纸坊村北3单元6楼东户房产,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系邵小寒,后邵小寒将房屋卖给燕随军夫妇,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燕随军夫妇又将该房屋卖给其,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其支付房款后,燕随军夫妇将钥匙和房产证交给其,其一直居住至今;虽其现在持有房产证,且燕随军夫妇也同意协助办理过户,但经其向房地产管理局咨询,被告知如果过户,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必须到场才能办理。因邵小寒至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故一直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燕随军辩称:其与卢纪环系夫妻;诉争房屋的原所有权人系邵小寒,后经亲戚介绍,2002年底、2003年初,其以28000元的价格从邵小寒处购买了该房屋,双方未签订协议,后邵小寒将房产证及钥匙交给其,邵小寒就离开了济源,当时其想是亲戚介绍的房子,肯定没问题,如果以后邵小寒回来,随时都可以办理过户,但没想到至今也无法联系邵小寒;2006年,其将房屋卖给原告,原告一直居住至今;现其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卢纪环、邵小寒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06年11月29日,其与被告燕随军、卢纪环签订的购房协议一份及2006年11月29日,燕随军出具的收据一张,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款64000元已付清;

2、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诉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系邵小寒,该房产证是其交清房款后,燕随军夫妇交给其的。

被告燕随军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燕随军、卢纪环、邵小寒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燕随军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燕随军夫妇为何会持有邵小寒房产证的原因,因邵小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说明,故对燕随军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燕随军与卢纪环系夫妻;位于济源市北海办事处纸坊村北(纸厂家属院)3单元6楼东户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系邵小寒。2002年底、2003年初,经亲戚介绍,邵小寒将该房屋以28000元卖给燕随军夫妇,房款付清后,邵小寒将房产证及房屋钥匙交给燕随军夫妇,双方未签订协议,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06年11月29日,被告燕随军夫妇(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购房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乙方,房款64000元,房款于2006年11月29日一次性交给甲方,甲方于2006年12月6日把房屋交付给乙方。协议签订当天,原告支付购房款64000元,后燕随军夫妇将房产证及钥匙交给原告,原告一直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诉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系邵小寒。后邵小寒将房屋卖给燕随军夫妇,燕随军夫妇又将房屋卖给原告,上述事实有燕随军的当庭陈述、燕随军夫妇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以及原告现在持有该房屋的房产证等内容予以证实,两次房屋转让行为均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行为,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义务。受让人在交清房款后,作为出卖方,除了将房屋交付受让人外,还应协助受让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使受让人在法律意义上能够对该房屋真正享有物权。虽原告与邵小寒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因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系邵小寒,且两次房屋转让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现原告要求被告邵小寒、燕随军夫妇共同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燕随军、卢纪环、邵小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协助原告贾银珍办理位于济源市北海办事处纸坊村北(纸厂家属院)3单元6楼东户的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燕随军、卢纪环共同负担100元,邵小寒负担560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