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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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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02509号 原告河南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周园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孙有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冬霞,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河,男,成年。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恒通投资

(2015)济民一初字第02509号

原告河南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周园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孙有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冬霞,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河,男,成年。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李建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  王春建

人民陪审员  卢华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夏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