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3833号 原告张自善,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孔保忠,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 被告周素银,女,成年。 本院受理原告张自善诉被告孔保忠、周素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自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苗 丹 审判员 胡向东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