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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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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繁春诉被告孔来义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被告孔来义,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孔繁春诉被告孔来义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被告孔来义,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知时,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孔繁春诉被告孔来义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繁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 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