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3799号 被告张丽娜,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玉泉办事处南水屯居委会596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波诉被告段秋生、张丽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 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