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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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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红波诉被告段秋生、张丽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03799号 原告李红波,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段秋生,男,1990年8月8日出生。 被告张丽娜,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玉泉办事处南水屯居委会596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波诉被告段秋生、张丽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

(2015)济民一初字第03799号

原告李红波,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秋生,男,1990年8月8日出生。

被告丽娜,女,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玉泉办事处南水屯居委会596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波诉被告段秋生丽娜保证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 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