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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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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2059号 原告河南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小轩,男,成年,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5)济民一初字第2059号

原告河南锦绣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杨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芹,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小轩,男,成年,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锦绣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小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苗苗

代理审判员  尼双纳

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小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