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6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志扬诉被告范小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志扬诉称:2013年4月下旬至2013年7月3日,被告范小雨与案外人任小利分四次向其借款162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2013年7月23日,二人给其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半年内还清,但二人并未按计划还款,经多次催要,二人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范小雨主体名称错误,对其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志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依法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晶晶 审判员 晋巧霞 审判员 武建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