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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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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瑞红与被告河南省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2476号 原告马瑞红,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卫东林,系原告丈夫。 被告河南省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时代广场一楼。 原告马瑞红与被告河南省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产品责

(2015)济民一初字第2476号

原告马瑞红,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卫东林,系原告丈夫。

被告河南省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时代广场一楼。

原告马瑞红与被告河南省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瑞红诉称:2012年1月1日,原告在被告组织的元旦节促销活动过程中,在被告经营的永乐电器济源宣化大街店,购买彩色电视机一台,并收到盖有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和三包服务单。2012年原告搬至新居后,由被告的技术人员于6月9日对电视机进行安装调试。使用至2015年2月,电视机显示器呈现横条。经与被告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现要求被告承担所售电视机主要部件显示屏的更换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被告河南省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根本不存在,现原告以河南省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瑞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晶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