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473号 原告郑怀青,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第三方姚竹梅,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怀青诉被告王世营、第三方姚竹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怀青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怀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怀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 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乔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