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590号 原告周东军,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郑家忠,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周东军诉被告济源市轵城镇西滩新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东军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东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东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东军负担。 审判员 晋巧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