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137号
本院受理原告韩志伟诉被告杨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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