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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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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志伟与被告杨永鑫、郝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济民小字第144号 原告韩志伟,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永鑫,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明利,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韩志伟诉被告杨永鑫、郝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2015)济民小字第144号

原告志伟,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永鑫,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明利,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志伟诉被告杨永鑫、郝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