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275号
原告郭桂哲,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建庄,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哲与被告赵建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娟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赵文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 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