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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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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桂哲与被告赵建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济民一初字第1275号 原告郭桂哲,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建庄,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哲与被告赵建庄民间借贷纠纷一

(2015)济一初字第1275号

原告郭桂哲,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建庄,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桂哲与被告赵建庄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娟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赵文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 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