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128号
原告李雨和,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常仁,男,成年,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李雨和诉被告王常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常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