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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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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雨和与被告王常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5)济民小字第128号 原告李雨和,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常仁,男,成年,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李雨和诉被告王常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常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

(2015)济民小字第128号

原告李雨和,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常仁,男,成年,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李雨和诉被告王常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常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