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994号 委托代理人白杰,系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红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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