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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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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994号 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8年4月23日,汉族,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白杰,系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位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案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位某某离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994号

原告某某,女,生于1978年4月23日,汉族,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白杰,系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生于1978年2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案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红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