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910号 原告王新战与被告韩小叶、王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新战诉称:2013年9月17日、11月14日,被告韩小叶分两次向原告借款800000元,约定月息二分,随要随还。2014年1月被告韩小叶未再支付利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新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本案中,被告韩小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于2014年5月4日立案侦查,本案的两笔借款可能涉及其中。据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新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备忠 审 判 员 徐晶晶 代理审判员 陶传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