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709号 原告李桂梅,女,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梅诉被告卫明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梅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桂梅负担。 审 判 长 晋巧霞 审 判 员 武建光 人民陪审员 王卫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丽君 |